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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新《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出台

来源:新南北集团    更新日期:2009-06-24

呈现九个主要新变化
(集团办公室)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根据集团公司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公司对前几年下发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作了大幅修改。2009年6月,集团公司正式向各部室及所属公司下发了《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修订版)(以下简称新制度)。为使大家更有针对性地学习新制度,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制度内容,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更好地贯彻和实施,现将新制度的九个主要新变化,特别说明如下:
新变化1:适用范围扩大
      与老制度相比,新制度的适用范围明显得到扩大,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一是老制度仅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和房产开发类所属公司,不包括非房产开发类所属公司,新制度则明确了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及其投资的下属公司。
      二是老制度中规定的经济合同有例外情况可以不报批,而新制度则明确将经济合同归为三大类,不再设例外情况。
新变化2: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首先,进一步明确了经济合同审核、会签部门的职责。新制度对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招标采供部、办公室三个部门的审核、会签经济合同的职责进一步明确,要求按三类合同分别进行管理,比老制度原先的规定更加具体。
      其次,强化了相应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一是新制度补充完善了集团公司办公室要进行最后法律审核的合同管理职责。二是为进一步加强所属公司的经济合同管理,与老制度相比,新增加了所属公司办公室对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责。
新变化3:首次提出批量合同采用一次性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简化合同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新制度对于实际签订份数较多的同类经济合同,也就是批量合同,首次提出了采用一次性审批的办法。对该类合同,可在集团公司有整体批复意见和方案的情况下,只要不超批复的范围,将不需要再次报批。
新变化4:细化了签订经济合同前后的注意事项
      老制度对签订经济合同前后的注意事项比较宽泛、笼统,新制度对此作了改进,对注意事项进行了细化。如合同签订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文本份数、签约日期、签约对方资格、资信、证件、签约人、盖章等事项,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尽量保证所订立合同的完整性。
新变化5:对所属公司合同原件的报备归档提出了明确要求
      老制度对所属公司合同原件的报备归档只是简单地提了一下时限和份数,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制度对此做了明确要求:
      一是报备归档的合同原件份数由原来的二份增加到三份,即所属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及集团公司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二是对报备归档时限提出了新要求。即所属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将正式生效的合同原件报备所属公司办公室、所属公司办公室再将合同原件报备集团公司办公室的时限是一致的,都是七天。如果超过七天,新制度将对此行为作出处罚。
新变化6:对所有经济合同实施统一编号
      目前,各所属公司对经济合同均有自己的编号形式,合同编号显得杂乱无序,为改变这种状况,新制度对此作出了新规定,即由集团公司对所有的经济合同实施统一编号,亦即报批后的经济合同都使用统一的编号,确保一份经济合同只有唯一的一个编号,便于合同的有效管理。
新变化7:不同的部门应分别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新制度规定,合同承办部门要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并按业务管理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而对于合同的审批、监管部门,则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分别建立经济合同的综合台帐。
新变化8:加强对合同履行前后的综合检查
      新制度规定,要按合同的不同类别,每月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上报,同时,合同审核、监管部门要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履行完毕的经济合同,也要进行综合检查与核对,确保合同履行完毕时,事、款两清。
新变化9: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
       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责任追究比较宽泛模糊,新制度对老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难点,进行了破解,加大了对违反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对未经审批即擅自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擅自更改已批准合同内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或超额支付合同款项及其他违反制度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责任追究措施。同时,也对审核、会签部门提出了新要求,即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处理意见,也要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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